• 浅议招标与拍卖
  • 2015-12-24 点击:
  • 招标与拍卖的区别

    招标与拍卖多有保护有效的竞争、规范市场的运作准则,促进资源的合理化配置和实现最优化效益的功效,同时也是遏制腐败的有效措施。在当今强调竞争和效率的世界经济活动中,这两种交易方式已经越来越多地受到重视并被人广泛采用。

      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的物品或者财产权一张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拍卖的范围很广泛,如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破产企业整体资产、机械设备、冠名权、艺术品(字画、古董)、生活用品、食品、专利、高新技术、版权等,凡是法律、法规允许出售的物品和财产权利都可以拍卖。为了实现利益的最大化,许多物品和财产权利的所有人,都采取拍卖方式出售,特别是在公物处理以及是涉案物品变现中,拍卖更具有重要的意义。

      招标投标是之采购人事先提出货物、工程或采购的条件和要求,邀请众多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规格从中选择交易对象的一种市场交易行为,招标的涉及范围广泛,主要是指货物、工程和服务。实际上货物方面主要是机电设备和机械设备成套设备,工程方面主要是指工程建设和安装。服务项目的范围包括银行、金融、保险、卫生服务、客货运输、旅游、宾馆和餐饮、研究和开发、住房服务等。联合国及世界经济贸易等国际机构和组织,已将招标投标作为在国际之间进行经济贸易活动的一项通行的重要法则,制定了相应的规定,在全世界范围内加以推行,对世界经济以及国际贸易的发展,产生着十分积极的作用与影响。

      招标和拍卖都具有竞争和公平的特性,两种交易方式都是在固定的时间、固定的地点、按照固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的,但拍卖与招标有本质的区别:通俗地说,当一方要买,而多方争着卖时,买方根据一定的条件选择一个卖方的交易叫招标,招标方式可使买方的效益最大化。当一方想卖,而多方争着买,卖方按价高者得的原则选择一个买方的交易叫作拍卖,拍卖方式可使卖方的效益最大化。

      此外,招标与拍卖还有以下几点不同;

       1、拍卖的最大特点是价高者得,即将物品或财产权利卖给出价最高的人,而招标最大的特点却是购买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中要价最低(但不低于成本价)的人的货物或服务。

        2、拍卖时,竞买人一般可以多次出价(采用密封递价方式拍卖时,只可出一次价,但这种拍卖方式很少用),而招标时投标人却只能报一次价。

        3、拍卖时的出价是公开的,在拍卖会场上的所有人都能当场知道每个竞买人得出价(密封递价方式拍卖时除外)。而招标时,每个投标人得出价都是保密的,只有在开标时才知道。

        4、招投标法规定,当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而拍卖却不同,《拍卖法》规定,非拍卖企业不得从事拍卖活动,拍卖人不得在其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和财产权利。

        5、招标可分为邀请投标和公开招标,而拍卖只能是公开拍卖。

        6、拍卖是以价格为最大约束的,只要长出的价格是最高的,就卖给他,而不考虑其他的因素。招标除了价格的因素外,还要满足招标文件的其它条件,否则出价再合招标人的意,也可能落标。

        7、从合同订立的角度来讲,拍卖人的叫价和竞卖人的叫价或应价,均为要约引诱,不是要约本身。但投标人的报价,除另有约定外,其均视为要约,不能随便撤销或更换。

        8、招标要有五个以上(单数)成员组成的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或推荐中标候选人交由招标人确定中标人,而拍卖时,一位拍卖师就可以根据最高叫价或应价当场宣布成交,确定买受人。

        9、招标是根据于2000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而进行的,拍卖是根据1997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而进行的。

      要特别指出是,在拍卖中的一种方式比较特别,那就是“密封递价拍卖”,这种方式与其他的拍卖方式相比,它与招标有更多的相似之处,如:只能报一次价,报价时竞买人之间彼此不知道他人的报价,这是与招标相结合的一种拍卖方式,但这种方式不利于竞争的最大化,因此比较少用。

      从上面描述中我们可以知道,招标与拍卖虽然有很多相似的地方,但完全是两种不同的交易方式,不能随意混用。政府采购是典型的招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则是典型的拍卖。现在有些单位或个人为了规避法律法规的约束,故意混淆拍卖与招标的概念,将拍卖行为说成是招标,如所谓的房屋招租,看似招标,实际上就是房屋使用权的拍卖。在我们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中,常有招标、拍卖的说法,其实,土地使用权出让是不可以用招标的形式进行的,因为土地出让是一方要卖,多方争着买的交易形式,这就是拍卖。准确地说,所谓招标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其实是采用“密封递价拍卖”的方式进行拍卖。所以笔者认为,管理部门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不应该有招标的提法。

      总之,拍卖与招标是两种不同的交易方式,不可以随意选用,特别是在我国一加入WTO的今天,我们在经济活动中应该遵循国际通行的做法,不要根据部门和个人的需要而去违背国际上早已成熟且行之有效的交易规则。否则,对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会产生不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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